【房仲必讀】LINE傳物件、FB貼房訊,算廣告嗎?一篇搞懂房仲廣告底稿與簽章規定

目錄

  1. 法令依據:哪些文件一定要經紀人簽章?
  2. 廣告定義是什麼?哪些情境會構成「廣告」?
  3. 廣告上一定要有經紀人姓名與證號嗎?
  4. 經紀人簽章的正確做法
  5. EDM或張貼廣告怎麼做才合法?
  6. 實務應對建議表格整理
  7. 實務提醒與稽查風險

避免廣告違規、提升專業合規度的實務指南

房仲從業人員在日常銷售、行銷作業中,經常會遇到一個重要問題:「我這份資料需不需要經紀人簽章?」本篇文章根據現行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與內政部函釋,整理出完整、清晰的指引,幫助你掌握法律規範、降低風險,提升專業度與客戶信任!

 

1、法令依據:哪些文件一定要經紀人簽章?

依據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22條規定,以下六項文件需由「經紀業指派的經紀人」親自簽名或蓋章,作為法律責任與專業背書的依據:

  1. 不動產出租、出售委託契約書
  2. 不動產承租、承購要約書
  3. 定金收據
  4. 不動產廣告稿(即廣告底稿)
  5. 不動產說明書(含標的物現況說明)
  6. 不動產租賃或買賣契約書

*補充說明:

  • 「簽章」可擇一為之(簽名或蓋章),不得使用影印或印刷版本。
  • 所謂「不動產經紀人」係指依法領有證照並於事業單位內擔任經紀人職責者。

 

2、廣告的定義是什麼?哪些情境會構成「廣告」?

根據內政部函釋(102年6月13日)對「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」的說明,廣告係指「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」之內容,包括任何透過公開傳播方式發送的訊息。

行銷行為 是否構成廣告 說明
客戶來店詢問,現場提供資料 屬一對一服務
透過 LINE 傳給特定客戶的物件資料 非對外公開
發傳單至住戶信箱、路邊發送 公開散播
店面櫥窗張貼物件資料卡 任何人可見
紅布條、小蜜蜂、三角板等街邊廣告 屬公開展示
發佈在公開社群(FB/IG/小紅書)售屋貼文 不需審核即能瀏覽
發佈於封閉社團(需審核加入) 具門檻、屬半公開性質

*原則提醒: 只要廣告的對象為「不特定多數人」,例如路人、大眾、網友,就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「廣告」,依法必須留存底稿並具經紀人簽章。

 

3、廣告上一定要有經紀人姓名與證號嗎?

常見誤解:「廣告上沒經紀人姓名會違法?」

✅ 正確解釋如下:

  • 現行法令未要求廣告本身需註明經紀人姓名、證號或簽章。
  • 廣告底稿(即原始設計、模板、發送前版本)才需簽章。
  • 廣告本身應註明「經紀業名稱」即可,否則將面臨 6~30萬元罰鍰。

 

4、經紀人簽章的正確做法

根據內政部90年函釋(台內中地字第9084072號令):

  • 經紀人簽章須為親自簽名或蓋章,不得以電腦合成、掃描檔替代。
  • 此簽章為法律責任認定依據,具追溯及擔保效果,須謹慎處理。
  • 簽章文件需由實際執業之經紀人負責,不可由無證人員代理。

 

5、關於EDM或店頭張貼的廣告:怎麼做才合法?

EDM(電子報)、LINE圖片、社群廣告:

  • 對外發送的數位版本因事實上無法簽章,因此無須簽章
  • 但若將數位版本印製為紙本發送,則須於內部留存廣告底稿一份,並由經紀人簽章存檔備查
  • 內容須與事實相符,且應標示經紀業名稱

紙本廣告或張貼物(如櫥窗、紅布條):

  • 若印製發送,建議在張貼卡上由經紀人直接蓋章
  • 確保現場提供之資料與廣告底稿一致
  • 萬一被民眾或主管機關檢舉,能有效證明合法性與正確性

 

6、實務應對建議表格整理

類別 是否為廣告 是否須經紀人簽章 備註
EDM、電子海報(LINE、社群) 無需簽章 本體無需簽章,但內容須標示經紀業
住戶信箱傳單、街頭宣傳 僅底稿需簽章 現場派發時無需攜帶底稿
店頭櫥窗展示卡 建議現場版本直接蓋章 為避免稽查爭議
官網、影片、YouTube廣告 底稿存檔即可

現實上無法簽章,不常被檢舉

私訊客戶的個別物件資料 無需簽章 屬個別行為,不構成廣告

 

7、實務提醒與稽查風險

  • 常見違規檢舉類型:
    • 未標示「經紀業名稱」
    • 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
  • 稽查單位: 各縣市地政局
  • 建議建立內部制度:
    • 所有廣告設計完成後,由指定經紀人審核、簽章、留底
    • 分店定期自查現場張貼物,確認資料與底稿一致
    • 對外發送廣告,建立簽核紀錄與儲存制度(可用雲端保存)

 

合法房仲廣告,是專業經紀的基本功!

面對主管機關查核與市場競爭,落實廣告合法作業不只是「避免罰則」,更是品牌信任感的體現。讓客戶、店東、同仁都能安心交易,打造高品質的房仲服務體驗,從遵守法規開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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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

  1. 法令依據:哪些文件一定要經紀人簽章?
  2. 廣告定義是什麼?哪些情境會構成「廣告」?
  3. 廣告上一定要有經紀人姓名與證號嗎?
  4. 經紀人簽章的正確做法
  5. EDM或張貼廣告怎麼做才合法?
  6. 實務應對建議表格整理
  7. 實務提醒與稽查風險

避免廣告違規、提升專業合規度的實務指南

房仲從業人員在日常銷售、行銷作業中,經常會遇到一個重要問題:「我這份資料需不需要經紀人簽章?」本篇文章根據現行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與內政部函釋,整理出完整、清晰的指引,幫助你掌握法律規範、降低風險,提升專業度與客戶信任!

 

1、法令依據:哪些文件一定要經紀人簽章?

依據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22條規定,以下六項文件需由「經紀業指派的經紀人」親自簽名或蓋章,作為法律責任與專業背書的依據:

  1. 不動產出租、出售委託契約書
  2. 不動產承租、承購要約書
  3. 定金收據
  4. 不動產廣告稿(即廣告底稿)
  5. 不動產說明書(含標的物現況說明)
  6. 不動產租賃或買賣契約書

*補充說明:

  • 「簽章」可擇一為之(簽名或蓋章),不得使用影印或印刷版本。
  • 所謂「不動產經紀人」係指依法領有證照並於事業單位內擔任經紀人職責者。

 

2、廣告的定義是什麼?哪些情境會構成「廣告」?

根據內政部函釋(102年6月13日)對「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」的說明,廣告係指「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」之內容,包括任何透過公開傳播方式發送的訊息。

行銷行為 是否構成廣告 說明
客戶來店詢問,現場提供資料 屬一對一服務
透過 LINE 傳給特定客戶的物件資料 非對外公開
發傳單至住戶信箱、路邊發送 公開散播
店面櫥窗張貼物件資料卡 任何人可見
紅布條、小蜜蜂、三角板等街邊廣告 屬公開展示
發佈在公開社群(FB/IG/小紅書)售屋貼文 不需審核即能瀏覽
發佈於封閉社團(需審核加入) 具門檻、屬半公開性質

*原則提醒: 只要廣告的對象為「不特定多數人」,例如路人、大眾、網友,就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「廣告」,依法必須留存底稿並具經紀人簽章。

 

3、廣告上一定要有經紀人姓名與證號嗎?

常見誤解:「廣告上沒經紀人姓名會違法?」

✅ 正確解釋如下:

  • 現行法令未要求廣告本身需註明經紀人姓名、證號或簽章。
  • 廣告底稿(即原始設計、模板、發送前版本)才需簽章。
  • 廣告本身應註明「經紀業名稱」即可,否則將面臨 6~30萬元罰鍰。

 

4、經紀人簽章的正確做法

根據內政部90年函釋(台內中地字第9084072號令):

  • 經紀人簽章須為親自簽名或蓋章,不得以電腦合成、掃描檔替代。
  • 此簽章為法律責任認定依據,具追溯及擔保效果,須謹慎處理。
  • 簽章文件需由實際執業之經紀人負責,不可由無證人員代理。

 

5、關於EDM或店頭張貼的廣告:怎麼做才合法?

EDM(電子報)、LINE圖片、社群廣告:

  • 對外發送的數位版本因事實上無法簽章,因此無須簽章
  • 但若將數位版本印製為紙本發送,則須於內部留存廣告底稿一份,並由經紀人簽章存檔備查
  • 內容須與事實相符,且應標示經紀業名稱

紙本廣告或張貼物(如櫥窗、紅布條):

  • 若印製發送,建議在張貼卡上由經紀人直接蓋章
  • 確保現場提供之資料與廣告底稿一致
  • 萬一被民眾或主管機關檢舉,能有效證明合法性與正確性

 

6、實務應對建議表格整理

類別 是否為廣告 是否須經紀人簽章 備註
EDM、電子海報(LINE、社群) 無需簽章 本體無需簽章,但內容須標示經紀業
住戶信箱傳單、街頭宣傳 僅底稿需簽章 現場派發時無需攜帶底稿
店頭櫥窗展示卡 建議現場版本直接蓋章 為避免稽查爭議
官網、影片、YouTube廣告 底稿存檔即可

現實上無法簽章,不常被檢舉

私訊客戶的個別物件資料 無需簽章 屬個別行為,不構成廣告

 

7、實務提醒與稽查風險

  • 常見違規檢舉類型:
    • 未標示「經紀業名稱」
    • 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
  • 稽查單位: 各縣市地政局
  • 建議建立內部制度:
    • 所有廣告設計完成後,由指定經紀人審核、簽章、留底
    • 分店定期自查現場張貼物,確認資料與底稿一致
    • 對外發送廣告,建立簽核紀錄與儲存制度(可用雲端保存)

 

合法房仲廣告,是專業經紀的基本功!

面對主管機關查核與市場競爭,落實廣告合法作業不只是「避免罰則」,更是品牌信任感的體現。讓客戶、店東、同仁都能安心交易,打造高品質的房仲服務體驗,從遵守法規開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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